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为企业提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服务,建立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保密管理体系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简称"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等活动。

涉密集成资质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法定资格。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种类

涉密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全国范围内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涉密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 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 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种类范围内承接涉密集成业务。
  • 承接涉密系统咨询、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再承接所咨询、监理业务的其他涉密集成业务。

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

  1.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2. (二) 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在境外任职或者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国籍);
  3. (三)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四) 具有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5. (五) 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的保密条件

  1. (一)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
  2. (二) 有保密制度体系;
  3. (三) 从事涉密集成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 (四) 用于涉密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5. (五) 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6. (六) 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信息,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资质及资质有效期内,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一) 参与涉密业务的股份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50%;
  2. (二) 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获得资质后保持相对稳定不变。

三、申报材料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一)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 (二)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 (三) 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 (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涉密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5. (五) 资本结构和股权穿透证明;
  6. (六) 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7. (七) 近三年企业经营业绩;
  8. (八) 涉密集成业务设备和设施清单、说明情况;
  9. (九) 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情况。

申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备注说明

申请单位取得不同等级和业务种类的涉密集成资质,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涉密集成资质具体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