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之条件备案篇
2018.10.18
一、概述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是承担涉密业务咨询任务的必备军工资质。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保密体系,采取保密措施,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申请单位应当向国防科技工业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合格后,国防科工局作出是否备案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的决定。 二、保密管理体系框架(7个条件,6个管理)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八)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九)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十)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十一)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十二)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十三)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三、申请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2份、电子版光盘1份): 1.《申请书》(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或职能证明(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经营状况良好的承诺(复印件); 5.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军工单位开具的正在承担或拟承担项目的涉密证明(原件); 7.国防科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上一篇:咨询服务之军工保密培训教育篇
下一篇:咨询服务之军工保密资格认定篇